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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交通事故可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的“双份赔偿”
【金洺】  2011-07-15

      A下班途中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从而向车主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及向单位提起工伤赔偿。

案情简介:
      A从江西农村老家出来打工,在某建筑公司做流动性木工工作。2009年5月29日19时33分,A步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与彩虹路交叉路口时,被车主B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死亡。后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第一大队认定:被害人A应对此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车主B承担交要责任。
      当事人家属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不属工伤。原因:一、死者死亡时间离下班时间已一个小时;二、事故路段并非下班回工棚必经路段,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于是当事人家属找到金洺律师代理该案件,金洺律师分析了案情,整理了案件代理思路,从而争取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双份赔偿。

代理分析:
     案由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金洺律师围绕赔偿数额做了详细的工作:一、死亡赔偿金可争取按城市标准来计算,二、赔偿年限可争取按最长年限20年计算。因死者长期在深圳、佛山等地流动打工,又未办过暂住证,为争取按城市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金洺律师与其以前在深圳工作的单位联系、沟通,让其出具相应证明,并申请法院调取了死者连续几年来银行卡收入,往家里汇钱的凭证,后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了死亡赔偿金;其次金洺律师让死者家属到民政局,残联做工作,并出具证明:证明其子有智障,无生活自理能力,最终在死者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仍获得各项赔偿共计250000元。
     案由二:工伤赔偿纠纷:
     金洺律师深入了解案情:A的工作时间并不固定,单位向劳动局出示的“18:00下班”的证据是单位制作的假证据;另,死者当日回工棚是走近道,工友都走这条道。因此金洺律师向多名工友进行调查取证,取得了大量证据证明:死者出事当天下班在19:10分左右;其次,金洺律师画了详细的图纸说明:工作地点、工棚地点、发生事故路段的位置关系,详细说明,证实工友们回去大多都走近路。后金洺律师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市政府撤销了禅城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责令其重新做出工伤认定,该劳动局重新做出了认定死者事帮属于工伤的认定。C公司不服,又一次向上级部门佛山市劳动局提出复议,复议阶段金洺律师据理力争,最终仍然维持了工伤认定的决定。后金洺律师又代理当事人向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死者家属又获得230000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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