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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区分合作关系与合伙关系
【王曼】  2011-06-30

     陈某与沈某二人共同承包建筑工程,材料商追索工程材料欠款,陈某起诉要求沈某支付

     案由: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与被告沈某二人共同承包建筑工程。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也支付过部分材料费用。陈某在被材料商追索欠款败诉的情况下,觉得自己在分得的工程款太少,起诉要被告沈某,要求沈某支付工程款30万元。
     代理分析:王曼律师接受沈某委托后,经对证据材料分析,以二人间系合作关系而非合伙关系。合作的成本和款项双方已结算并结清。一审法院采纳了王曼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未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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