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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交警无法进行责任认定时,可要求所有加害方承担连带责任
【王曼】  2011-07-15

     刘某严重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丰碰撞护栏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先后又有两辆机动车经过,其中一辆为五菱小面包车,一辆为豪华小轿车,交警不能确定责任认定方式,三方就责任认定产生分歧。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刘某严重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丰碰撞护栏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先后又有两辆机动车经过,其中一辆为五菱小面包车,一辆为豪华小轿车,但尚不能确定小轿车是否与其发生碰撞。该交通事故最终导致刘某被刮带后抢救无效死亡。
     代理分析:王曼律师代理受害人家属在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前即开始介入,代表家属提出已方合理意见,促使警方做出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正确结论。之后提起诉讼,要求两辆车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50万元。法院采纳王曼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两辆机动车主及司机共同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共约45万元,小轿车的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不仅需要在小轿车司机的责任范内赔偿,还包括小轿车司机对面包车司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的款项均得到全部执行,极大维护了受害人家属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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