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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聘诉求双倍工资补差及赔偿不予支持
【】  2013-07-29

  本报讯  (记者      通讯员  张林力)近日,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伪造名牌大学学历专业被解聘后,却以未签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丁某以欺诈手段与原告某计量设备制造公司形成的劳动关系无效,判决原告公司无需向丁某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原来,原告系专门从事计量设备的设计、研发、制造与销售的公司。20122月,该公司在一人才市场发布招聘简章拟招聘机械设计工程师等职位员工。丁某前去应聘并提交成都当地一全国名牌大学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本科成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以及其他多个能反映其学历和其他能力的材料。面试后上述公司对丁某非常满意,现场决定聘用其为公司的机械工程师。次日丁某便到该公司上班,但双方并没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以及试用期和转正后的工资。

    后因丁某在工作中屡屡出错,而公司此时亦发现其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便于当年6月将其解聘。随后丁某便申请劳动仲裁,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074.71元、赔偿金4000元获支持,而原告公司却不服此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中应聘者的学历及工作履历是用人单位是否录用的重要参考因素,被告丁某所提交的虚假学历证书在应聘时,对该公司决定是否录用起到了重要作用。丁某是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因此丁某为该公司提供了劳动期间已获得的劳动报酬无需返还,公司也无需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且公司解聘丁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也无需向丁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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