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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无效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  2013-08-07

  本报讯  (记者  林晔晗  通讯员  李有军  潘子璐)父亲撞死儿子,保险公司以家属成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为由拒不赔付。索赔无果下,母亲石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共计71548.5元。近日,保险公司上诉至惠州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425,项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倒车时撞到儿子小磊(化名),导致小磊当场死亡。公安交警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项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2.2万元的强制险和保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含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限在保险有效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石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157805元、丧葬费20387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抢救费411.4元,共计278603.4元。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受害者小磊系项某的儿子,故该事故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而非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依此仅在强制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0411.4(其中死亡伤残项目11万元、医疗费项目411.4),对于保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作出拒赔处理。

  石某索赔无果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双方就本案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没有争议。重点围绕被告是否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保险责任存在异议。

  惠城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第三者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减被告已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的110000元和已支付的抢救费,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共计71548.5元。此外,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惠州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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