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开设赌场罪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A,25岁,于2009年入职于佛山市某游艺城,为该游艺城的领班,后该游艺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检举被公安机关查封。后大部份犯罪嫌疑人都被缉拿归案,包括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提出公诉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A是赌场领班,是主犯,应从重处罚。 代理分析: 该犯罪嫌疑人A的家属聘请金洺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金洺律师依法在公安侦查阶段进行了会见,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并详细的分析了案情,再次会见A,了解到A虽是赌场领班职务,但其实并未从事赌场的领导性工作,只是看管工作人员,其每月工资才1500元,其当班时收到的赌场的部份收入都如数上交,并无赌场的分红,其只是打了份工生活而已。因此,在法院庭审阶段进行辩护:金洺律师对其工作职责、工资收入、主观动机及客观表现上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法官都一一采纳了。后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A有期徒刑7个月,缓期1年执行。判决之后,犯罪嫌疑人被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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