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简介: A起诉B,称其在2010年11月22日通过网上银行不小心将一笔25000元的款项转到了B的账户中,A与B并不相识,双方之间也没用任何经济往来,请求法院判令B返还不当得利25000元。B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委托本人代理此案。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代理分析: 本人接受委托后,认真、细致的向B了解了整个案情,得知B与C合伙开办了一家制衣厂,不过该制衣厂没用办理工商登记。2010年11月A向C发出订单一份,要求C按订单内容生产服饰一批,按合同约定A需向C支付订金25000元,由于C当时没用二代身份证,不能开办银行卡,所以双方协商A将此款打到B的银行账户中。本人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中B不构成不当得利,立即告知B搜集A与C交易的书面材料,本人也及时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庭审中,本人据理力争,一方面通过出示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另一方面通过演示网络银行转账交易的特点,佐证A与B之间不可能是毫无关系的。最终,本代理意见得到法庭的采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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