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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调动到新单位的,其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黄莹屏】  2011-07-04

案由: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原告A2002年7月年入职深圳市***有限公司,2003被调往深圳市***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2010年8月被调往佛山市禅城区***餐厅,在佛山市禅城区***餐厅工作期间又被调往珠海***有限公司九州岛餐厅,2010年12月佛山市禅城区***餐厅又要调原告A到佛山市南海区***餐厅上班,因佛山市禅城区***餐厅降低了A的职位,A表示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原告A被迫不能上班。因此,A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支付2002年起的经济补偿金等,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几家企业是不同的法律主体,A的工作年限不能连续计算,裁决佛山市禅城区***餐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A不服裁决,委托本人代理其进行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判决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餐厅向原告A支付八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代理分析:
      本人接到本案后,详细的查看了整个案件资料,听取了原告A的陈述,认为A先后供职的几家企业是关联企业。首先,几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都是同一人;其次,几家企业实行统一的人事制度,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借调;再次,A是服从它们的调配。所以,本人认为原告A在其他几家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佛山市禅城区***餐厅的工作年限,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餐厅应向原告A支付八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确定这一大方针后,本人进行了证据筛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时,本人着重论证这一点,同时指出被告在庭审时的陈述和所提供的证据亦能证实几家企业之间是关联企业,最后点出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终,法院采纳了本人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餐厅向原告A支付八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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